见义勇为受伤损失谁担?“卖惨”带货责任几何?典型案例发布

见义勇为受伤损失谁担?“卖惨”带货责任几何?典型案例发布

曹明远 2025-05-25 股票指南 18 次浏览 0个评论

在民法典颁布五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

见义勇为受伤损失谁担?“卖惨”带货责任几何?典型案例发布

因见义勇为受伤,损失由谁来承担?经纪公司要求网络主播违背公序良俗直播,主播拒绝履行,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主播虚构事实“卖惨”带货,恶意炒作营销,将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系列的第一个专题:“传承中华美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专题聚焦见义勇为、孝亲敬老、诚实守信等传统美德和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讲述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弘扬真善美、鞭笞假恶丑的故事,进一步凝聚向上向善的精神力量。

一、依法判令受益人承担补偿责任,鼓励见义勇为——柴某诉顾某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柴某与顾某共同乘坐轨道交通七号线镇坪路站上行自动扶梯,顾某位于柴某前方。电梯上行过程中,顾某站立不稳向后摔倒时,因柴某及时救助而未倒,但柴某为救助顾某而受伤。柴某于受伤当天自行前往医院就医,诊断为左跟骨前外缘撕脱骨折,左足、左踝退行性改变。因救助顾某的行为,上海市普陀区委员会宣传部于2023年12月向柴某颁发“普陀好人-见义勇为”证书。后柴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顾某赔偿其因救助顾某受伤产生的医药费等损失7992.68元。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原告柴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保护被告顾某民事权益而受伤,构成见义勇为,其精神值得褒扬。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因没有侵权人,故作为受益人的被告顾某应当给予原告适当补偿。对于补偿的数额,因补偿责任并非赔偿责任,需综合考虑原告受伤情况、救助行为及所起到的作用等实际情况,同时考虑相关单位已决定给予见义勇为人适当奖励,故酌定补偿7000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见义勇为、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生活中,有时会出现因见义勇为使自己受到损害,但相应损失却因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等原因而难以得到赔偿的情况。本案中,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认定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并可根据见义勇为人所受损失和救助行为所起到的作用等实际情况确定受益人承担的补偿数额。同时,为更好激励见义勇为行为,法院还积极协调相关单位对见义勇为人予以适当奖励。本案裁判为类案提供了规则指引,同时也旗帜鲜明彰显出鼓励好人好事的司法立场。

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经纪公司要求网络主播违背公序良俗直播,主播拒绝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某传媒公司诉段某经纪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某传媒公司与段某签订了《主播艺人经纪合同》,约定段某签约成为该公司旗下主播艺人,通过公司指定的平台进行各种内容的视频、音频直播活动;段某有权拒绝色情、暴力、违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其他有损其人格、名誉或不健康的表演和工作,并不得擅自解约,否则构成违约,违约金为双方约定的年收入的3倍。段某签约后,根据该公司的安排,在某视频平台上进行直播或发布影音视频。在直播过程中,某传媒公司负责人对段某的主播活动进行指导,要求段某隐瞒已婚事实,用各种话术与观众保持暧昧联系。段某明确拒绝该公司的指导意见并要求解除合同。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段某停播。某传媒公司以段某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段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及律师费。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某传媒公司要求解除与被告段某签订的《主播艺人经纪合同》,段某也同意解除,故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双方签订的《主播艺人经纪合同》,艺人有权拒绝色情、暴力、违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其他有损人格、名誉或不健康的表演和工作,并有权要求赔偿。某传媒公司要求段某用各种话术与观众保持暧昧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同时也违反了双方约定,属于违约在先。段某明确拒绝某传媒公司的指导意见并要求解除合同,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停播,并不构成违约。因此,对某传媒公司要求段某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随着直播行业的兴起,部分网络经纪公司要求网络主播通过低俗表演吸引流量、诱导打赏等问题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网络主播的合法权益,而且违背公序良俗,阻碍网络直播行业的良性发展。本案中,某传媒公司要求主播用各种话术与观众保持暧昧联系的行为有损主播人格尊严,有害网络文明,有悖公序良俗。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该公司关于认定拒绝擦边直播的主播构成违约的诉讼请求,在依法保护网络直播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同时,鲜明表达了依法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秩序,助力营造积极向上、健康有序、和谐清朗的网络空间的司法立场,有力弘扬了民法典关于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导向。

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三、主播虚构事实诱导消费构成欺诈,平台积极处置不担责——谢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焦某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网络主播焦某多次在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直播间虚构其带人解救受困母女的故事:小女孩“玲玲”和亲生母亲被继母软禁,焦某多次直播带人前去解救“玲玲”母女。“玲玲”因每天吃继母喂食的不明药片,浑身无力,病情不断恶化,急需手术治疗。焦某等人在山上找到了“玲玲”的生母,但“玲玲”生母因长期被隔绝在山上,无法交流,遂画了三幅画交与焦某。焦某带着“玲玲”生母找到画中的房子,“玲玲”的继母“大美”住在该房子里,屋内堆放大量玉石。焦某要求玲玲继母“大美”出钱给玲玲看病,“大美”以钱财均押在玉石上为由表示无能为力。经焦某与“大美”周旋,双方同意由“大美”委托焦某代为卖玉,所得货款用以支付“玲玲”医疗费用。直播间有人称愿意无偿捐款给“玲玲”治病,焦某不同意接受捐款,向粉丝宣称“大美”家有玉器,愿以低价将玉器出售回馈粉丝的爱心来筹集“玲玲”的医疗费用。谢某在浏览视频过程中,留意到焦某直播“玲玲”母女求助、解救、治病、筹款等内容,出于同情,为了筹集善款,于2021年7月8日至7月30日期间在直播间购买了玉手链、玉戒指、玉吊坠等33件商品,支付价款合计10328.1元。后谢某发现焦某与故事涉及人员共同就餐庆祝,遂向某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科技有限公司与焦某共同返还购物款10328.1元,共同赔偿购物款三倍金额。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被告焦某在直播过程中,虚构“玲玲”、“大美”等人物及故事情节,以此获取消费者的同情和爱心,从而达到通过网络销售其产品的目的,构成欺诈,有违诚信原则,有悖公序良俗,应依法退还购物价款10328.1元并赔偿谢某三倍价款30984.3元。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告谢某等消费者的投诉后,即时关闭了焦某注册账号的商家功能,且按照要求提供了涉案违规直播间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配合查清案情,故判决对原告主张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与焦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诚信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网络直播带货作为近年来非常受欢迎的一种新型销售模式,以直观的产品功能展示、优惠的市场价格、主播口碑支撑等优势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销售效率,促进了经济发展。但是随着该模式的普及,某些主播欺骗消费者、恶意炒作营销等现象也不时出现,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了交易秩序。本案中,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认定主播虚构事实“卖惨”带货的行为构成欺诈,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判决惩罚性赔偿,依法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整治网络直播中编造虚假悲情故事、博取流量和同情卖货等乱象具有积极意义。

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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